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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的意见 川农函﹝2019﹞258号

时间:2019-04-18 | 来源: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阅读: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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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农业(农牧)农村局,厅属有关单位:

  近年来,按照农业农村部的统一部署,我省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持续深入开展“瘦肉精”专项整治,切实加强“瘦肉精”监管,取得较好成效,为进一步巩固成果,坚持对“瘦肉精”的高压严打态势,努力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瘦肉精”问题事关畜牧业健康发展、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从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维护党和政府良好形象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对“瘦肉精”监管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进一步增强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对“瘦肉精”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积极主动争取当地党委政府支持,切实做好工作机构、人员、经费和物资保障,确保“瘦肉精”监管工作顺利开展。(责任单位:各市(州)农业(农牧)农村局、厅属有关单位)

  二、密切配合,突出关键环节

  各地、各单位要认真贯彻《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畜牧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照职能和管辖区域,分工负责,落实责任。要紧紧抓住饲料、兽药、畜牧养殖、收购贩运和屠宰等关键环节,进一步强化监管措施,建立长效管理机制。要强化协调配合,做到无缝对接,不留空白。

  (一)饲料环节

  认真开展饲料行业监督检查,强化生产企业原料管控,严格执行原料查验和检验等制度,督促经营门店建立健全购销台账,严禁销售“三无”饲料产品和拆包、分装饲料,以及对饲料进行再加工或添加物质。严格执行年度全省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检计划,以肉牛、肉羊和生猪育肥用饲料产品为监测重点,严厉打击饲料中非法添加“瘦肉精”行为。(责任单位:厅饲料兽药处、省饲料工作总站、各市(州)农业(农牧)农村局)

  (二)兽药环节

  继续对全省兽药生产企业GMP和兽药经营企业GSP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严厉打击生产销售禁用兽药、假劣兽药以及不按兽药国家标准违规生产的行为,特别是擅自改变组方、违规添加禁用兽药或其他禁用物质的违法行为,切实加强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监管。认真执行年度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加大对兽药产品中违法添加氯丙那林、班布特罗等新型“瘦肉精”的监测力度,依法查处非法添加“瘦肉精”等禁用物质的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厅饲料兽药处、省兽药监察所、各市(州)农业(农牧)农村局)

  (三)畜牧养殖环节

  大力开展畜禽健康养殖宣传教育,进一步落实养殖场(户)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督促养殖场(户)健全养殖档案,完善活畜养殖安全承诺制度和出栏无“瘦肉精”保证制度。严格按照年度全省养殖动物“瘦肉精”专项监测计划要求,以育肥期肉牛、肉羊和生猪为监测对象,以年出栏肉牛10头以上、肉羊20只以上、生猪50头以上的规模养殖场(户)为监测重点,严厉打击非法添加和使用“瘦肉精”行为。(责任单位:厅畜牧兽医局、各市(州)农业(农牧)农村局)

  (四)收购贩运和屠宰环节

  加强对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和活畜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切实要求其做出不兜售、不教唆使用“瘦肉精”和不收购贩运含“瘦肉精”活畜的承诺。严格做好肉牛、肉羊和生猪屠宰管理工作,严格落实进场检查登记、肉品品质检验、“瘦肉精”自检等制度。按照《四川省生猪流通环节“瘦肉精”监督管理工作规范(暂行)》要求,强化收购贩运和屠宰环节“瘦肉精”监测,依法处理和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厅畜牧兽医局、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各市(州)农业(农牧)农村局)

  三、落实责任,严格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地要明确监管工作任务,细化工作目标,落实工作责任。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有针对性的监管工作方案,将日常监管与“瘦肉精”专项整治相结合,将专项监测与督导检查相结合,确保重点突出、措施有力、任务细化、要求明确,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要加强“瘦肉精”快速检测卡采购管理,确保检测卡质量。(责任单位:各市(州)农业(农牧)农村局、厅属有关单位)

  (二)强化执法检查。各地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认真执行“瘦肉精”监测计划,进一步完善检打联动机制,做到有案必查,一旦发现问题,一律追踪溯源,一查到底。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对确认涉嫌违法添加或使用“瘦肉精”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处理。(责任单位:各市(州)农业(农牧)农村局、厅属有关单位)

  (三)强化信息报送。进一步加强信息报送工作,每年各地要分别在每月25日-次月5日(如遇节假日顺延到10日)登录四川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信息系统,填报相关情况,12月底前向省厅报送全年“瘦肉精”监管工作总结。涉及涉嫌违法添加或使用“瘦肉精”的案件,要在移送公安机关的同时向省厅报告,并及时报送案件处理和结果追踪等情况。(责任单位:各市(州)农业(农牧)农村局、厅属有关单位)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2019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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