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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业厅:
你厅《关于如何认定〈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中违法所得问题的请示》(浙农〔2005〕8号)收悉。经研究,我部认为,《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罚则中的“违法所得”,应按产品的“销售额”计算。
2005年2月25日
附件: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认定违法所得问题意见的函(农办政函〔2005〕12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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