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1935号
为了加强进口鱼粉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保障相关贸易顺利开展,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饲料原料目录》和鱼粉国家标准(GB/T19164-2003)的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已登记的高级别进口鱼粉的生产厂家可将登记范围扩展为由低级至高级鱼粉。即登记为一、二级进口鱼粉的,可变更为“三级至一级”或“三级至二级”鱼粉,但不得低于鱼粉国家标准中的三级鱼粉标准。按照《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变更登记材料要求》(农业部公告第611号)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鱼粉级别变更。申请事项为变更产品中文或英文商品名称。
二、按照《饲料原料目录》要求,自2013年1月1日起,所有向中国出口的鱼粉必须在其标签中标示挥发性盐基氮等强制性标识指标。
三、各级饲料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生产厂家申报的产品质量标准对进口鱼粉产品进行监管。饲料质检机构将采用鱼粉国家标准中的检测方法对其进行监督抽查检测。
农业部
2013年5月6日